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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国际-教育行业:网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最终稿解读-210511

上传日期:2021-05-11 22:30:39 / 研报作者:陈怡 / 分享者:1005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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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国际-教育行业:网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最终稿解读-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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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有内地媒体贴出疑似《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的最终版本,并显示实施条例将于9月1日开始实行。

市场主要关注以下条款:第四十五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中泰国际观点:文件再次禁止义务教育学校的关联交易,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

对于其他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要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这部分消除了对于高教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疑虑。

但是,这条款与2020年11月10日,教育部在网上刊登的《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提案》的答复函(答复函)中的说法有冲突。

答复函中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教育部持“开放态度”。

现阶段还不确认这是否是官方实施条例的最终稿,我们认为之后正式的官方版本和解读将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第三十一条: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可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

中泰国际观点: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的招生行为,于正在推进的“公民同招”的政策相配合。

明确了民办和公办有同等招生权,有利于拥有高教学质量的民办学校。

第十三条: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开展办学活动响应的资金、人员、租金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中泰国际观点:条文中扫除了了原本送审稿中“禁止集团化办学”的疑虑。

第七条: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

第九条: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中泰国际观点:这里重申支持民办学校开办职业教育课程,也鼓励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项目。

条例利好高等职业教育机构。

第六十条: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

中泰国际观点:打开民办学校多元化融资渠道,可以用经营收入进行融资。

虽然未能确定这是否官方的实施条例最终稿,但我们重申政策对义务教育趋严,高等教育趋宽,支持职业教育的大方向不变。

建议关注高教板块:中教控股(839HK)、新高教集团(2001HK)、希望教育(1765HK)、中汇集团(382HK)、建桥教育(1525HK)以及民生教育(1569HK)。

建议继续规避K-12教育机构,等待官方最终稿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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