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资信-《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点评:条款适度放宽,有利受困房企-230116

文本预览:
2023年1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正式稿》”),旨在进一步完善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促进企业境外融资健康有序开展,提高中长期外债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正式稿》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以下简称“2044号文”)同时废止。 企业借用外债特别是中长期外债是我国有效利用外资、扩大双向开放的重要内容。完善外债管理和服务是我国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抓手,对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经济金融发展稳定、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8月26日,发改委出台《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本次《正式稿》是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订后正式发布。本文将对《正式稿》的重点变化进行梳理,并与《征求意见稿》进行比对。 一、本次《正式稿》的重点变化 (一)将优先股从债务工具定义中删除 《正式稿》对债务工具的定义具体表述为“本办法所称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正式稿》在举例列示中将优先股删除,可能是由于优先股兼具股性和债性,出于严谨考虑将其从举例列示中删除,但并不意味着将优先股排除在审核范围之外。发行人在申报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偏债型优先股可能仍在《正式稿》的审核范围之内。 (二)外债可用于弥补亏损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在外债用途需符合的条件中删除了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且在“不得转借他人”后增加了“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的例外条款,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外债用途,为母公司借取外债并转借给子公司的外债使用方式留出空间。 (三)放宽借用外债基本条件 《正式稿》第九条关于借用外债的基本条件中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的“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的条件,删除了“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由于目前存在大量房企境外债发生违约,《正式稿》此次放宽借用外债基本条件或旨在帮助受困房企进行债务重组或其他方式进行资金支持。
展开>>
收起<<
《远东资信-《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点评:条款适度放宽,有利受困房企-230116(4页).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远东资信-《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点评:条款适度放宽,有利受困房企-230116(4页).pdf(4页精品完整版)》请在悟空智库报告文库上搜索。
(以下内容从远东资信《《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点评:条款适度放宽,有利受困房企》研报附件原文摘录)2023年1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正式稿》”),旨在进一步完善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促进企业境外融资健康有序开展,提高中长期外债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正式稿》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以下简称“2044号文”)同时废止。 企业借用外债特别是中长期外债是我国有效利用外资、扩大双向开放的重要内容。完善外债管理和服务是我国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抓手,对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经济金融发展稳定、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8月26日,发改委出台《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本次《正式稿》是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订后正式发布。本文将对《正式稿》的重点变化进行梳理,并与《征求意见稿》进行比对。 一、本次《正式稿》的重点变化 (一)将优先股从债务工具定义中删除 《正式稿》对债务工具的定义具体表述为“本办法所称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正式稿》在举例列示中将优先股删除,可能是由于优先股兼具股性和债性,出于严谨考虑将其从举例列示中删除,但并不意味着将优先股排除在审核范围之外。发行人在申报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偏债型优先股可能仍在《正式稿》的审核范围之内。 (二)外债可用于弥补亏损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在外债用途需符合的条件中删除了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且在“不得转借他人”后增加了“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的例外条款,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外债用途,为母公司借取外债并转借给子公司的外债使用方式留出空间。 (三)放宽借用外债基本条件 《正式稿》第九条关于借用外债的基本条件中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的“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的条件,删除了“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由于目前存在大量房企境外债发生违约,《正式稿》此次放宽借用外债基本条件或旨在帮助受困房企进行债务重组或其他方式进行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