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基金“名不副实”的现象与监管-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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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观点 基金名称与实际投资偏离(市场简称为“名不副实”)的定义 1、基金实际投资契合基金定义的投资范围,但基金名称与基金定义的投资范围有较大的偏差。2、基金实际投资与基金名称及基金定义的投资范围偏离。例如:产品名称含有某一特定行业,但投资范围并未明确要求80%投资于该主题或行业。3、基金实际投资契合基金名称及基金定义的投资范围,但基金名称所代表的投资范围与大众理解偏离。例如:产品名称含有某一特定行业/主题,投资范围明确要求80%投资于该主题或行业,但合同中所定义的主题或行业与大众的理解之间存在较大偏离。 基金“名不副实”现状 总体来看,基金投资范围与基金持仓的差异略优于基金名称较基金持仓的差异,说明投资范围内注明主题或风格关键词后,基金经理会更为严格投资于某一主题或风格。我们同时发现,基金名称(或基金投资范围)中含主题或风格相关关键词的基金,实际持仓中持有相关个股的市值占股票持仓平均比例并不高(仅在50-70%间),除了由于主题或风格的划分标准不同导致的个股主题或风格划分不一致外,还存在部分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定义较为宽泛(可能涵盖了市场中大部分个股),故使得基金产品持仓并不完全集中于相关主题或风格中。此外,从基金名称较投资范围的差异与基金名称较业绩比较基准的差异看,尽管多数产品的基准与投资范围与名称较为一致,但仍有名称中暗示主题或风格的基金产品使用宽基指数作为其比较基准,或使用较宽的投资范围。 美国投资基金命名规则 2021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的规定制定了投资公司命名的相关细则,以期待解决某些投资公司的名称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该规则对美国市场中所有注册投资公司(包括共同基金、封闭式投资公司和单位投资信托基金)的命名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尽管基金名称并不代表基金产品的全部情况,但基金名称仍可能对投资者产品重大影响,该规则尽可能的避免了因基金名称而造成的大部分误解。 中国投资基金命名规则 我国对于公募基金产品命名主要基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其中,第31条规定“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除公募基金产品外,2018年11月,中国基金业协会曾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对私募基金产品的命名进行规范。该指引主要针对私募基金命名中存在的误导现象进行约束,如部分产品中存在与私募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等。 总体而言,我国对于基金的命名有监管规则的限制,但对于基金产品具体命名的规范仍有细化的提升空间。 对基金“名不副实”现象的建议: 建立更加标准化的金融术语规范,部分风格或主题术语需与既定理解一致; 加强基金公司自查,定期披露产品运作符合80%投资政策要求的报告,并进行记录保存; 简化基金产品更名的限制,同时加强基金产品更名时的信息披露与信息推送; 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推送与投资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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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从上海证券《基金“名不副实”的现象与监管》研报附件原文摘录)主要观点 基金名称与实际投资偏离(市场简称为“名不副实”)的定义 1、基金实际投资契合基金定义的投资范围,但基金名称与基金定义的投资范围有较大的偏差。2、基金实际投资与基金名称及基金定义的投资范围偏离。例如:产品名称含有某一特定行业,但投资范围并未明确要求80%投资于该主题或行业。3、基金实际投资契合基金名称及基金定义的投资范围,但基金名称所代表的投资范围与大众理解偏离。例如:产品名称含有某一特定行业/主题,投资范围明确要求80%投资于该主题或行业,但合同中所定义的主题或行业与大众的理解之间存在较大偏离。 基金“名不副实”现状 总体来看,基金投资范围与基金持仓的差异略优于基金名称较基金持仓的差异,说明投资范围内注明主题或风格关键词后,基金经理会更为严格投资于某一主题或风格。我们同时发现,基金名称(或基金投资范围)中含主题或风格相关关键词的基金,实际持仓中持有相关个股的市值占股票持仓平均比例并不高(仅在50-70%间),除了由于主题或风格的划分标准不同导致的个股主题或风格划分不一致外,还存在部分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定义较为宽泛(可能涵盖了市场中大部分个股),故使得基金产品持仓并不完全集中于相关主题或风格中。此外,从基金名称较投资范围的差异与基金名称较业绩比较基准的差异看,尽管多数产品的基准与投资范围与名称较为一致,但仍有名称中暗示主题或风格的基金产品使用宽基指数作为其比较基准,或使用较宽的投资范围。 美国投资基金命名规则 2021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的规定制定了投资公司命名的相关细则,以期待解决某些投资公司的名称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该规则对美国市场中所有注册投资公司(包括共同基金、封闭式投资公司和单位投资信托基金)的命名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尽管基金名称并不代表基金产品的全部情况,但基金名称仍可能对投资者产品重大影响,该规则尽可能的避免了因基金名称而造成的大部分误解。 中国投资基金命名规则 我国对于公募基金产品命名主要基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其中,第31条规定“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除公募基金产品外,2018年11月,中国基金业协会曾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对私募基金产品的命名进行规范。该指引主要针对私募基金命名中存在的误导现象进行约束,如部分产品中存在与私募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等。 总体而言,我国对于基金的命名有监管规则的限制,但对于基金产品具体命名的规范仍有细化的提升空间。 对基金“名不副实”现象的建议: 建立更加标准化的金融术语规范,部分风格或主题术语需与既定理解一致; 加强基金公司自查,定期披露产品运作符合80%投资政策要求的报告,并进行记录保存; 简化基金产品更名的限制,同时加强基金产品更名时的信息披露与信息推送; 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推送与投资者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