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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信国际-热点点评:15号文下发融资平台流动性风险如何看?-210712

上传日期:2021-07-16 10:24:51 / 研报作者:刘子博汪苑晖袁海霞 / 分享者:100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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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信国际-热点点评:15号文下发融资平台流动性风险如何看?-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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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银保监会近期下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要求加强融资平台公司新增融资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一是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二是不得为其参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

此外,文件还对合规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加强风险监管监测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作为对既有化债政策框架的补充,15号文实操性较强、指导意义较大,短期内融资平台或将面临流动性风险上升,区域间融资分化或将加剧,弱资质地区尤其是债务率分档在红橙的地区风险不容忽视。

但长期来看,政策执行需要平衡“稳增长”与“防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而且15号文诸多表述富有弹性,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事一议”的空间,因此长期来看融资平台债务面临的实际政策冲击可能相对有限。

15号文是对既有化债政策框架的补充,实操性加强近年来,政策层面不断加码隐性债务防范化解工作。

2018年中,中央政府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定义、范围、化解安排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在5至10年内化解隐性债务。

2019年中,中央政府再次下发《关于防范化解融资平台公司到期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国办函[2019]40号),该文件主要指导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开展隐性债务置换。

作为对前述政策的具体落实,银保监会于2019年末下发《关于配合做好防范化解融资平台到期存量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45号),对银行通过市场化方式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化债融资,即协助开展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置换做出了具体安排。

由于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发,全国经济受到严重冲击,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矛盾有所加大,短期内稳增长的政策目标超过了防风险的诉求,政府投资对经济的带动作用更加凸显,一系列宽信用措施下城投债发行创历史新高,以融资平台为主要载体的隐性债务增速有所反弹,根据中诚信国际研究院的估算,2020年全国隐性债务总规模约为估算规模约45.4-51.6万亿,同比增长超过13个百分点,其中融资平台相关债务占比超过80%。

2021年随着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成果初步显现,全国经济及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有所恢复,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要求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监管政策重回既定轨道。

由于之前在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协助隐性债务置换中出现了部分违规化债,甚至新增隐性债务的案例,因此作为对银保监发[2019]45号的补充,15号文在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方面规定不得提供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平台企业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等;在妥善化解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方面规定不得通过信托资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置换存量隐性债务,不得置换明股实债类债务等,细化了之前已经较为完备的政策框架,具有较强的实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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