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个人养老目标基金新规点评-2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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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6月24日,证监会研究起草了《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们在5月2日发布的百页深度报告《七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比较研究》对国内和海外第三支柱的发展脉络和产品概况进行了全面梳理。 此次文件是继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之后的首份配套细则,对后续通过个人养老账户购买符合税收优惠的基金产品,做出了产品管理、销售管理、监督管理等三大方面的规定,其中值得关注的是:1、对于个人养老基金的投资范围,试行阶段优先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试行结束后会纳入其他符合条件的各类基金。 当前符合纳入标准的养老目标日期基金约39只,养老目标风险基金约48只,具体名单详见后文。 证监会将在每季度末更新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基金名录。 2、对于基金销售机构,需要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条件。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统计,当前符合条件约40家机构,包括18家银行,15家券商以及7家代销平台。 此外,文件也允许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可以办理该基金管理人募集的个人养老金基金的销售相关业务,也就是说只有产品纳入证监会名录的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才有资格销售、并只能销售自己成立发行的养老目标基金,当前符合此条件的包括42家公募机构,详见后文。 3、对于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均鼓励长期投资理念,包括对基金管理人的考核与评价周期不得短于5年,也不得进行短期收益或规模排名;对投资者给予红利再投资、豁免申购费以及优惠管理费和托管费等鼓励机制。 各部委的配套细则将加速出台,个人养老金试点即将起航。 6月10日发布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宣传提纲》标志着一系列配套细则即将面世。 当前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仅是“冰山一角”,个人养老金试点的正式实施仍需等待其他细则的配套出台,包括:1)人社部出台个人养老金具体细节,例如账户设置、待遇领取;2)财税部门的税收优惠支持,尤其是待遇领取环节的税收方式;3)银保监会关于个人养老资金账户的相关规则以及相关产品要求。 风险提示:政策出台时间不及预期,经济下行压力超预期、疫情扩散超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