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非银金融行业境外上市公司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新规点评:压实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为中概股营造健康监管环境-220405

《中信证券-非银金融行业境外上市公司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新规点评:压实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为中概股营造健康监管环境-220405(3页).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信证券-非银金融行业境外上市公司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新规点评:压实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为中概股营造健康监管环境-220405(3页).pdf(3页精品完整版)》请在悟空智库报告文库上搜索。
新规压实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即关注相关工作流程的涉密或者涉敏感问题评估。 删除“现场检查”以我为主和“非现场检查”的相关表述,明确境外监管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为安全高效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事项:2022年4月2日,证监会公布《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境外上市涉及的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更清晰指引。 《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9号)(下称“现行29号文”)出台于2009年,目前相关法规和制度环境明显变化,市场和监管实践不断深化,该规定面临一定不适应情况:覆盖面不全,存在一定规范盲区;不适应上位法变化,须相应做出调整;不适应跨境监管的合作要求,有必要对相关制度安排予以完善,为下一步安全高效开展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保持与上位法衔接,在立法层面相呼应。 2021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与之配套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目前仍处于立法程序中的境外上市备案制改革的两份核心文件。 新规将《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加入其第一条,作为其上位法之一,并参考上位法表述,将原“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 此外,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上位法。 ▍扩大适用范围,明确延展监管对象。 现行29号文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境外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以及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主要适用于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外资股直接上市。 新规作为境外上市备案制改革的两份核心文件的配套制度,其适用范围也根据上位法相应做出调整,包括境内企业境外直接发行上市和间接发行上市,扩大了适用范围。 相应的,其主体监管对象既包括境外直接发行上市的境内公司,也包括境外间接发行上市主体的境内运营实体。 另一方面,新规明确定义了受监管的中介机构包括境内外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在境内的成员机构、代表机构、联营机构、合作机构等,并将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审计业务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明确纳入其监管范围。 ▍提供清晰程序指引,压实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 新规第三至八条主要针对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提供、披露文件资料时所应履行的报批程序、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以及合规书面说明等作出规定,并补充规定了泄密报告制度。 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提供方的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以更好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涉密敏感信息进入工作底稿,促进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境外发行上市活动。 新规与国家安全、网络信息和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相呼应,要求企业在向中介机构及境外监管机构提供从各政府部门获得的各类文件资料时都需要关注相关工作流程的涉密或者涉敏感问题评估。 ▍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为安全高效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1)不再按照检查方式和地域明确区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根据现行29号文,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中介服务机构需实现报告及取得相关部门批准(若有),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 “非现场检查”则只有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档案管理的事项和其他需要经有关部门事前批准的事项时需要事先报批获准。 新规结合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国际惯例,删除现有规定中上述表述。 2)明确境外监管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 这体现了中国监管部门对跨境审计监管合作一贯的开放态度,也符合相关国际惯行做法,将为安全、高效开展包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有利于中美监管机构针对跨境审计监管尽早达成一致意见,为中概股营造健康监管环境。 新规规范了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下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所需提供文件资料的报告制度。 而根据PCAOB2021年12月发布的文件称,现行29号文、财政部2015年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以及新《证券法》177条等规定,虽然没有明确禁止PCAOB进行审计底稿的检查,但都需要中美形成跨境监管合作作为基础。 目前根据2021年12月PCAOB和SEC根据《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发布的相关规定以及实施细则,中国内地和香港在PCAOB注册的事务所均被列入清单,相应的由上述事务所审计的所有中概股都面临被SEC或早或晚列入“临时退市清单”的风险。 根据HFCAA要求,若上市公司的财报审计师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未接受PCAOB审查,该上市公司将自美国市场退市。 而若《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生效,则等待期将由3年缩短至2年,则最终期限将由2024Q1前移至2023Q1,留给双方的谈判时间较为紧张。 本次的新规制度调整安排,为当前与美国PCAOB及SEC就跨境审计达成合作协议提供了制度层面的保障。 ▍风险因素。 中美双方监管后续出台政策超预期,中美双方跨境监管合作谈判进度及结果低于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