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国际借鉴与中国实践走向何方?-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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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要求9月底前完成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相关工作,年内持续推进。 我们认为,目前我国金融风险防控已经从攻坚战到常态化,未来国内外形势仍然复杂多变,我国金融体系脆弱性依然存在,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将金融风险防范上升至整个金融系统,与存款保险和行业保障基金形成有效互补,有助于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国际上,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各国处置金融风险的普遍做法,部分发达经济体已经建立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如美国、欧盟、德国,本文依次介绍海外典型实践:美国有序清算基金(OLF)、欧盟单一处置基金(SRF)、欧盟金融稳定基金(EFSF)、欧盟欧洲稳定机制(ESM)、德国金融市场稳定基金(FMS),比较异同、并结合当前政策部署,对我国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运行机制做出以下判断:1、人民银行牵头,多部门协调分工负责。 2、救助对象主要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既包含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含非银机构,但不会直接参与金融市场及非金融机构救助。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现有的存款保险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等行业基金是共存和补充的关系,而非替代,双方形成有效互补,共同构成我国整体金融安全架构。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将主要用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及金融控股公司的救助和处置,存款保险基金及行业保障基金主要用于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救助及处置。 可能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借款”通道,一旦前者出现处置风险中的资金短缺,可从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借款弥补缺口。 3、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会安排一定规模初始资金,即先期提供一定沉淀资金保障一旦参与风险处置需要的资金供应,在此基础上进行机构出资。 对于初始资金的来源,我们判断可能有四种渠道:通过央行再贷款出资、以财政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出资、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为独立主体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及金融控股公司认缴资金,其中债务融资工具以政府信用作为隐性背书,预计利率水平较同期限国债收益率略高,但较政策性金融债收益率略低。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日常运营将主要依赖机构出资,“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出资机构仍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及金融控股公司,区分不同行业、不同主体实行差别化收费。 风险提示:政策落地不及预期。 经济基本面及资本市场波动加大,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资金拓宽诉求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