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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非银金融行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解读:扩大存托凭证范围,引入融资型CDR-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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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12月17日,证监会拟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暂定为《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点评:进一步拓宽存托凭证适用范围,加快资本市场开放目前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仅适用于上交所和伦交所上市公司,其他有意向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无法参与。

自开放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以来,共有华泰证券、中国太保、长江电力和国投电力四家公司发行了GDR,累计募集资金58.4亿美元。

此次修订后《规定》将进一步拓宽互联互通业务范围:一是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二是境外市场将从伦交所拓展到瑞士、德国等欧洲主要市场。

我们认为存托凭证业务范围的拓展,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双向开放加快,有利于国内上市公司拓展境外融资渠道。

允许境外发行人通过融资型CDR在境内募资,为投资人投资海外企业提供便利允许境外发行人通过发行融资型CDR在境内主板融资具有重大意义。

从国家战略层面,将有助于在境内资本市场引入国外优质企业,打造独立的资本内循环市场。

从投资者角度,将为投资人参与国外企业的投资提供更加便利的通道。

从规则上来看:一是在适用主板市场发行承销规则的基础上,参考注册制板块,建立市场化询价机制;二是明确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并应符合我国外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三是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后,发行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以及实施配股的,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存托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关于存托凭证的有关规定。

符合《规定》可实行跨境转换,或存阶段性套利机会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的存托凭证可以按规定与其对应的境内基础股票进行跨境转换,从发行价格看,境内上市公司以其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按比例换算后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股票收盘价均价的90%。

从限售期限看,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120日内不得转换为境内基础股票。

境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我们认为在符合监管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境内境外市场由于交易时差、定价基准的原因或存阶段性套利机会,但同时也应注意汇率风险与套利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投资建议: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拓展有利于海外业务布局较早、业务综合实力突出的大型券商。

券商行业投资“短期看市场情绪、中期看业绩增速、长期看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从目前逻辑来看,短期在年底估值切换、“春季躁动”催化下,高业绩增速、低估值的券商对于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增强。

中期来看,证券行业的基本面持续向好,预计业绩将保持稳健增长。

我们维持证券行业“增持”评级。

1)券商板块中综合实力突出、护城河优势明显的龙头券商,推荐广发证券、华泰证券(A+H);2)在财富管理、机构业务等细分赛道具有差异化竞争力的券商,推荐东方财富。

风险提示:股票市场大幅波动;海外疫情扩散,经济下滑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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