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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债券专题研究报告:“营改增”的新年礼包~资管增值税来了!-180103

上传日期:2018-01-04 11:07:43 / 研报作者:齐晟 / 分享者:1007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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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要点
        专题:“营改增”的新年礼包——资管增值税来了!
        本篇报告主要对资管增值税的相关文件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对资管增值税给债券市场和机构带来的可能影响进行分析。
        整体来看,资管增值税对债券市场有以下潜在影响:1.  国债、政金债及同业存单等品种在税收上的优势突出,信用债收益率在缴税影响下面临上行压力,信用利差或继续走扩;2.  债券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可能上升。分机构来看,公募基金的免税优势较为明显,自营类机构的税负相对较重。在增值税和资管新规的双重作用下,资管行业野蛮生长的时代接近尾声。
        总结各个文件,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主要是利息性质的收入以及金融商品转让获得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资管增值税是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对于不同产品和机构,分别采用一般计税、简易计税两种方式,其中普通金融机构一般按6%可抵扣计算,而采用简易计税则不可抵扣(税率为3%)。下面对各个文件进行详细总结。
        90  号文的发布明确了资管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式,对增值税开征前的存量资产,在计算缴税时的销售额既可以用实际买入价,也可以用2017  年的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或净值等,采取“孰高原则”机构更为有利。
        36  号文建立了对金融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基础框架,对于贷款类服务,36号文明确了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对于金融商品的转让,规定按照卖出价扣减买入价的所得余额为销售额。同时36  号文规定了金融行业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为6%。56  号文则进一步规定,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时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在简易征收下不可抵扣。
        46  号文、70  号文扩大了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范围:国债、地方债、政金债、金融债、同业存单、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产生的利息收入可免征增值税。140  号文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点:1.  明确了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2.  明确了“保本收益”的定义,明确了保本需缴纳增值税,而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3.  对于基金、理财产品等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的情形,划定为不属于金融商品的转让。
        虽然诸多文件为资管增值税的征收建设了基础框架,但仍有诸多细节尚需完善。对于一些尚需完善的细节,中基协给出了一些参考意见,其中有以下几点需要特别关注:1.  金融商品还本兑付、债券回售、债转股等行为,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2.  在相关税收法规明确前,暂不对基金转让、赎回证券投资基金计提增值税;3.  ABS  的优先级和中间级算债券,利息收入需要征税;4.  管理人自行选择资产的实际成本或者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市值,作为18  年起计算应税额的基础,这主要是针对个券。当然,以上几点仅仅是协会的参考意见,最终要等到细节的陆续出台,并以相关的税收法规执行。
        风险提示事件:政策超预期变动,监管风险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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