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研究-ABS监管观察系列二:一文详解委贷新规后ABS交易结构设计-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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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委贷新规对商业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投向做了明确规定,“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和“银行的授信资金”均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这对涉及委托贷款的ABS交易结构产生一定影响,本文将重点研究在达成ABS业务诉求前提下如何完善交易结构。
委贷新规后,以“委贷+专项计划”双SPV的收费收益权ABS和“股+债”结构的类REITs影响最甚。前者系资产特定化需求和通道成本低而存在,可采用“信托+专项计划”模式代替,但成本略高;后者系节约企业所得税需求引入股少债多的结构,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将募集资金流向融资人,我们提出两种替代方案:单一资金信托替代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直接购买原始权益人持有的项目公司债权代替发放委托贷款,但前者需新增过桥资金成本,而后者需在构建原始债权债务关系时确定还款进度和利率水平,保证与证券端现金流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