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非银行金融行业CDR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简评:CDR发行管理办法落地,大型优势投行迎来业务增量-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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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概述
6 月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等,发布了一系列存托凭证试点工作配套规则,共计九个文件,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二、分析与判断
CDR 发行交易制度及配套规则加速落地,制度架构完成构建
3 月30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若干意见》,5 月4 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6月6 日正式落地试行,同时修订《首发办法》,发布相关配套规则,CDR 发行的制度已经完成构建:1)高门槛限定试点企业范围。包括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试点企业选取的咨询意见,限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明确境外上市企业2000 亿元市值、非上市企业主营收入不低于30 亿元且估值不低于200 亿元。2)豁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3)严格控制发行数量和筹资规模,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
专门制定发行与交易机制,维护流动性、保障投资人权益
为保障发行交易实施,保护投资人权益,CDR 发行交易制度有以下专门安排:1)存托和托管。存托人为中证登记结算、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可行使存托权益持有人的表决权。存托人可以委托境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2)特殊股信息披露。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具有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及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3)询价发行。发行定价方式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确定的询价制度框架下进行。4)做市商交易。交易方式总体考虑比照A 股交易方式。可以采取做市商交易,作为竞价交易补充,维护流动性稳定。5)专门的终止规则安排。存托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受保护。终止上市情形和程序由交易所规定,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在存托协议中做出合理安排。
CDR 发行提振券商承销保荐收入,首批试点利好大型优势投行
CDR 发行保荐与承销对于券商的投行实力、海外业务经验等要求较高,存托管理对于券商的内控和管理有较高要求,做市商交易需要券商具有较高的资本金实力。作为新型发行方式,投行实力领先的大型券商有望参与到首批试点发行的保荐和承销。2017 年国内独角兽企业总估值近3 万亿元,假设按照5%-10%发行比例,预计未来发行总规模将达到1500 亿-3000 亿元,按照8%的承销保荐费率将形成120-240 亿元的增量收入,能够达到2017 年全行业主承销净收入的20%-40%。
三、投资建议
大型综合型券商的资本实力较强,具有较强的投行业务实力和风控能力,有望成为首批创新企业和CDR 发行的保荐承销机构。发行交易制度体系落地将提速CDR 发行进度,长期利好行业发展。目前券商板块PB 处于1.4 倍低位,安全边际较高,推荐资本实力较强、投行实力、综合能力行业领先的大型券商中信证券、华泰证券和广发证券。
四、风险提示:市场情绪影响加剧行情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