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工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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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恒工精密(301261.SZ)
公告原文
恒工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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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遵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计划拟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情况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进行了调整。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宜,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制定了相应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恒工科技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或者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或者增资
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宜,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5,348.00 万元的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提供借款或者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焦 健 戎 梅 翟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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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遵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计划拟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情况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进行了调整。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宜,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制定了相应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恒工科技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或者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或者增资
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宜,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5,348.00 万元的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提供借款或者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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