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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保险行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点评:取消25%集中度限制,保险资管产品迎重磅利好-200914

上传日期:2020-09-14 12:18:23 / 研报作者:兰晓飞 / 分享者:1005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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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包括组合产品管理、股权及债权管理细则在内的三项细则,结合原《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中银国际暂行办法》,形成“1+3”制度体系。

本次细则主要内容包括:(1)取消保险资产管理组合25%的集中度比例;(2)货币类产保险行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点评品以摊余成本计量;(3)扩大组合管理产品、股权及债权的投资范围。

“1+3”制度框架,保险资产管理迎重取消25%集中度限制磅新规。

银保监会于9月11日正式发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保险资管产品迎重磅利好》、《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及《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该三项细则系3月25日监管出台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中银国际配套实施细则。

针对保险资产管理的保险行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点评“1:管理办法+3:配套细则”的制度框架搭建完毕。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取消25%集中度限制实施细则》:扩大投资范围+25%集中度比例取消+货币类产品允许以摊余成本法计量。

(1)保险资管组合类产品,是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向保险资管产品迎重磅利好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

此次保险资管组合产品销售中银国际渠道除机构投资者外,再添个人投资者,预计将主要服务于保险机构的高净值客户。

(2)保险行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点评增添“大额存单、同业存单”,股票定义规范至“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保险资管组合类产品拓宽投资范围。

(3)25%集中度比例上限取消,利取消25%集中度限制好保险资管产品销售。

原有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单一股票、基金、资管产品的市值,不得保险资管产品迎重磅利好超过该产品净资产25%;本次正式稿取消了集中度比例限制。

(中银国际4)货币类产品允许用摊余成本法,成本优于基金类产品。

由于险资产品中货币类产品占比较大保险行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点评,采用摊余成本法后,险资货币类产品相对高收益、低成本的优势凸显,成为最大刺激销售利好。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允许不超过4取消25%集中度限制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细则主体完善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向及信保险资管产品迎重磅利好用增级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统一基建及非基建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

(中银国际2)拓宽债权投资范围,为了满足实体企业融资要求,允许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3)适度保险行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点评放宽信用增级条件,取消产品发行规模和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

债权计划除了拓宽资金用途,满足更多保险资金配置需求外,取消25%集中度限制取消了部分限制性条件。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可转债、保险资管产品迎重磅利好可转普通股的优先股纳入投资范围。

(1)股权投资拓展投资范围,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中银国际可转债、可转普通股的优先股等,引导险资作为长期资产入市。

(2)设置上限80%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保险行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点评比例。

(3)监管约束信息披露取消25%集中度限制及登记时限等。

风险提保险资管产品迎重磅利好示:保障型产品保费增速不及预期;市场波动对投资收益、估值的双重影响;利率下行带来的险企投资不确定性;疫情蔓延程度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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